Article 15

In force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通报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并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交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同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及有关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

(二)部门预算;

(三)上级转移支付和向下级转移支付明细表;

(四)重大投资项目表;

(五)预算收支安排的政策依据;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