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项目和下列标准支付费用:

(一)医疗费:按医院对受害者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

(二)护理费:受害者在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雇请护理人员的费用(按雇请一人计算);

(三)误工费:按受害者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计算;

(四)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分别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十倍至二十倍、五倍至十五倍计算;

(五)丧葬费:按照当年殡葬单位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二十倍计算;

(六)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或者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按当地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被扶养人,按扶养到十八周岁计算;对无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按扶养五至二十年计算。

前款规定的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所称的“当地”是指受害者所在的县(市、区),所称的“年平均生活费”是指受害者所在的县(区、市)上年度政府公布的统计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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