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禁止下列扰乱地方铁路车站、列车秩序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车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

(二)伪造、涂改车票和货运单据;

(三)围车、随车叫卖或强制旅客购买物品;

(四)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五)在车站、列车上强占座位、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

(六)擅自进入货场;

(七)扒乘货物列车;

(八)哄抢或盗窃运输物资和铁路器材;

(九)妨碍铁路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以及其他管制刀具;

(十一)其他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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