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Article 20Amended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参加履职活动,无特殊情况,每年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省的代表不少于十五日,设区的市的代表不少于十二日,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不少于十日,乡、民族乡、镇的代表不少于七日。代表不在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所辖范围内工作、居住的,在任期内至少到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参加一次代表活动。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