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 (一)提供场地、设备、物资、资金或者提供仓储、保管和运输等服务的; (二)传授、提供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技术和方法的; (三)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提供广告服务的; (四)提供票据、账号,代签合同,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审查等责任,致使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展销会场的; (六)制作、销售、提供标识、包装、装潢或者其生产工具的; (七)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