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完善水利基础设施,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防止水土流失。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经营各类水利、水电工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水电发展规划,把水电产业作为支柱产业培植。在自治县内生产的电力应当满足县内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自治州全额留自治县的照顾。

Local Regulations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