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科教兴林、依法治林的方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加快林业发展,有计划地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林产业,发展商品林,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或者指定地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自主采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格控制林木采伐量,推广节柴改灶和替代能源,减少森林消耗量。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植物的保护和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