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活动:

(一)记录、整理、出版有关知识、技艺资料;

(二)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活动场所;

(三)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四)组织开展研讨、展示、表演、宣传、推介等活动;

(五)促进相关的交流与合作;

(六)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传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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