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或者推荐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价值和传播范围;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谱系、传承方式、传承人的知识或者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等;

(三)保护计划,包括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等;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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