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巡逻制度,保障高速公路的畅通和司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