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也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提请单位颁发任命书。
省人大常委会集中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就职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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