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单位应当提出任免案并附《提请任免干部情况表》、考察材料或者现实表现材料,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单位负责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在主任会议召开之前,应当先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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