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产业单位交涉,要求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研究处理,并在十五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企业、事业单位逾期不予答复又不纠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
(三)收取劳动保证金、押金的;
(四)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
(五)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六)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不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
(七)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八)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九)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十)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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