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基层工会依法参加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工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依法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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