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学校在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应当注意安全,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并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学校应当为未成年学生的身体健康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定期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体格检查。
教学活动场所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通风和采光条件。供未成年学生使用的课桌椅和床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
学校为未成年学生提供饮食,其价格和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