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旱情预报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情、墒情的监测。

旱情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3,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