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情况及时登记,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调查核实后,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排除事故隐患;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权限内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治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有关事项向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