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认定权的学校分级认定:

(一)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三)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资格,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省、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认定;

(四)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认定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其教师资格由学校负责认定;

(五)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认定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其教师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