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本章上述各条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支付全部工资和津贴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

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其待遇按照本省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参照本办法规定予以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