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师资格认定部门或者认定学校撤销其教师资格,注销其教师资格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受到劳动教养处罚的;

(三)受到开除教师职务处分的;

(四)有其他应予撤销教师资格行为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