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关“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应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规定,第十九条有关“生产消毒、卫生用杀虫药剂和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卫生用品、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产品的卫生许可”的规定,被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停止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