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一)黄河、渭河、汉江、三门峡库区等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和跨省河流的防洪规划,按照《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二)洛河、泾河、沣河、嘉陵江、丹江、无定河的防洪规划,由河流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段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其他跨设区的市、县(市、区)河流的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河流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县域内河流的防洪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