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地名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区、县地名主管部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地名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县地名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区、县地名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地名主管部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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