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Chapter 2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Article 8Amended各单位应当明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对所属机构的档案业务实行监督和指导。各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业务上受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把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