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承担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取得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格的,必须委托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承担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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