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Chapter 3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Article 27Amended〔村民小组会议职权〕下列事项应当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一)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调整方案;(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四)村民小组所属的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五)需要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涉及本组村民利益的事项。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11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