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4 前期物业管理Article 39Amended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8Article 3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