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限期治理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不执行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规定,排放污染物超标或者超过总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排污单位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额度按日累加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