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对下列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需要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统一技术要求的(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应当制定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安全、卫生、加工、检验、包装、储存、运输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

(三)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安全、技术要求;

(四)工程建设和建筑维修、装修的质量、安全要求;

(五)环境保护的安全、技术要求;

(六)服务业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七)商品量计量技术要求;

(八)防伪技术及其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

(九)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产品质量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