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自治区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申报制度。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方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旗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转让价,申报的转让价低于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旗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申报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不合理上涨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