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选择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二)进行土地价格评估;

(三)旗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五)土地使用者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机关核发土地证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