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列入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擅自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从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