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县(含市、区,下同)以上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本地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二)选定推广项目和技术,贯彻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规程;
(三)承担和组织实施选定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和上级下达的农业技术重点推广项目;
(四)试验、示范、推广农业新技术;
(五)参与农业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奖和实用技术的审定;
(六)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训农业科技人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七)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示范户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八)引进和推广实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和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引导农民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农业;
(九)为农业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物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十)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基础设施管理,发挥其效能。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