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模范执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成绩突出的;

(二)检举、揭发非法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功的;

(三)驯养繁殖、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效益显著的;

(四)抢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成绩突出的;

(五)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科学知识普及、推广先进技术、资源调查中成果突出或效益显著的;

(六)热爱野生动物保护事业、连续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十年以上并有显著成绩的;

(七)破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重大、特大案件有功的。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