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兵役机关的要求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

(二)帮助适龄公民逃避兵役登记或者征集的;

(三)给兵役登记或者征集工作设置障碍的;

(四)招收、录用明知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就职就业的。

个体工商户有前款第(二)、(三)、(四)项行为的,按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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