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下列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一)重大火灾危险源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的;
(二)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影响火灾扑救的;
(三)居住场所与生产或者经营、储存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一定地区相对集中、数量较多的;
(四)其他重大火灾隐患。
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整改;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可以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期限,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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