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
(一)轨道交通、超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
(二)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服装、电子、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
(四)超过三千人的务工等人员集中住宿区的管理单位。
鼓励其他单位建立志愿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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