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应当遵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禁止使用易燃或者发生火灾时产生有毒气体的材料;
(二)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常闭,常开式防火门在火灾时能够自动关闭;
(三)在醒目、便于取用的位置配备消防救生绳(索)、防毒面具、应急照明等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
(四)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提示。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
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外墙应当设置灭火救援窗及提示标识。灭火救援窗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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