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财经委员会和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

(二)国务院关于预算编制的要求,本级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和有关说明;

(三)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四)科目列到款、重要的列到项的预算收支总表;

(五)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和重大项目表;

(六)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支出表;

(七)按照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表;

(八)上一年度支出预算结余中的项目结转明细表;

(九)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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