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公民享有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