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在每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应在适当时间统一安排组织或者委托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集中视察。

视察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五)其他。

视察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视察结束后,视察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向省人大常委会写出视察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