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篡改、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拒报、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或者不办理统计设立、变更、注销统计登记的。

有前款(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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