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负责人对统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出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也不得授意或者强迫统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资料。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由统计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按照统计制度核实订正。

统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所报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授意、强迫要求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有权拒绝、抵制,并向同级或者上级统计部门据实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