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查处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服务场所;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行为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等资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5,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