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5,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