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农作物育种单位和育种者,要从当地生产需要出发选育新品种。农作物的品种选育,必须符合适期成熟、高产、优质、抗逆性强、适应性广的育种目标。 第七条 育种单位或个人在培育新品种的同时,要根据该品种的特征、特性研究出一套相适应的栽培技术,提供生产上应用。 第八条 除国家组织的攻关项目外,全省农作物的育种和与育种有关的基础理论及其应用技术研究方面的协作,在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省农业科学院负责组织。 第九条 全省农作物品种资源的搜集、整理、保存、供应、研究和利用,由省农业科学院负责组织和办理。 第十条 凡从国外引入的品种资源,必须经过检疫、隔离试种,确认无检疫对象后,方可利用。 从国外引入品种资源,须将引种名单、说明书以及少量种子送交省农业科学院登记、编号和保存。 凡向国外提供农作物品种资源,按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关于农作物品种资源对外交换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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