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Chapter 5 选民登记Article 32Amended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应当发给选民证。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