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牲畜、林木、果树、电力设施、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公益设施;

(三)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投资投劳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以及在联营、股份、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和相应的增值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捐赠和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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