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乡镇企业、国土资源、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依法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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