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财会人员离任未按规定清交集体财产,移交账务和财务手续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隐匿、销毁会计账簿、凭证和档案的,吊销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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